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81********35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1002民初6223号 |
案号 |
(2020)湘1002执20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胡超、刘洪球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透支款本金195696.52元,利息103918.52元,违约金14000元,共计313615.04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9月5日,之后产生的透支利息等费用计算至被告完全清偿债务之日止),此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郴州皇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对车牌号为湘lnz688的汽车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如被告胡超、刘洪球、郴州皇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2元,由被告胡超、刘洪球、郴州皇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14 |
发布时间 |
2020-05-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