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姚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1********10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111民初6233号 |
案号 |
(2020)湘0111执3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姚芳明、王茜、姚瑜峰、姚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杨凌翔借款本金990000元及利息142360元,并以上述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从2019年8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湖南省渝州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湖南省湘汇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姚芳明、王茜、姚瑜峰、姚鹏应履行义务在上述欠付借款本金及利息14236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被告姚芳明、王茜、姚瑜峰、姚鹏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依法拍卖、变卖被告湖南省渝州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零陵北路舜德城市摩尔5栋-1室房屋,所得价款由原告杨凌翔在上述欠付借款本金及利息14236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杨凌翔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6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08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2080元,由原告杨凌翔负担1208元,被告姚芳明、王茜、姚瑜峰、姚鹏、湖南省渝州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湖南省湘汇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87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1-08 |
发布时间 |
2020-05-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