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程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203********35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203民初1877号 |
案号 |
(2020)赣0203执1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程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景德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泥头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280000元及截止至2018年6月26日的未付利息人民币21918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人民币301918.97元为本金,按合同约定浮动利率自2018年6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程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景德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泥头支行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69元,由被告程剑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2-18 |
发布时间 |
2020-03-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