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冬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621********05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681民初1237号
案号
(2020)赣0681执1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溪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虎山支行以其上清分理处名义与被告黄冬兰、倪道文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二、被告倪道文、黄冬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虎山支行支付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2569.47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5月17日),合计人民币142569.47元,2019年5月17日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标准计算至被告倪道文、黄冬兰实际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虎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52元,减半收取1576元,由被告倪道文、黄冬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3-04
发布时间
2020-06-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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