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根水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131********26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730民初3172号
案号
(2020)赣0730执6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支行与被告刘根水签订的《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购买借款/担保合同》(编号)[虔]字[赣州]分行[宁都]支行[2015]年(个住0181号)借款合同。二、限被告刘根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支行借款本金368899.73元,利息18843.98元及2019年8月21日始至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支行对被告刘根水座落在江西省宁都县龙都华庭第5栋1单元201号一套住房变卖、拍卖后所得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16元,因本案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为3608元,由被告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5-11
发布时间
2020-07-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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