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小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132********22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731民初2588号
案号
(2020)赣0731执1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于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陈红祥、李小英、第三人赣州恒旺生物质颗粒燃料厂共同支付原告于都福兴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垫付的银行借款本息995534.9元并承担按月利率16‰计算的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的利息,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履行完毕,利随本清;被告陈仕发负清偿上述款项的连带责任;驳回原告于都福兴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32元,减半收取766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666元,由被告陈红祥、李小英、陈仕发负担,余款7666元退回原告于都福兴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判决如下:被告陈红祥、李小英、第三人赣州恒旺生物质颗粒燃料厂共同支付原告于都福兴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垫付的银行借款本息995534.9元并承担按月利率16‰计算的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的利息,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履行完毕,利随本清;被告陈仕发负清偿上述款项的连带责任;驳回原告于都福兴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32元,减半收取766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666元,由被告陈红祥、李小英、陈仕发负担,余款7666元退回原告于都福兴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1-09
发布时间
2020-07-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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