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传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25********15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724民初1150号 |
案号 |
(2020)赣0724执2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犹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何传茂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赣州永祥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500元,并自2017年8月1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按月利率20‰计付利息,利随本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何传茂承担,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犹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2-20 |
发布时间 |
2020-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