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124********0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723民初393号
案号
(2020)赣0723执2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余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赣州浩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创于2015年12月16日签订的《赣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二、原告赣州浩博置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被告李创支付的首付款175442元及按揭贷款本息31481.45元,位于大余县东胜豪庭f栋1-802号房屋产权归原告赣州浩博置业有限公司所有。三、被告李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赣州浩博置业有限公司赔偿违约金计人民币57544.2元。四、驳回原告赣州浩博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二、三项相抵后,原告赣州浩博置业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被告李创支付的首付款及已付贷款本息计人民币149379.25元。案件受理费2308元,由赣州浩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693元,由李创负担161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2-20
发布时间
2020-06-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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