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通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122********41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723民初997号
案号
(2020)赣0723执1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余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原告张书宝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788624.8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120000元,剩余损失668624.85元由被告刘通伟赔偿60%计401174.91元。二、被告刘通伟因本起交通事故受伤的医疗费21355.87元,由原告张书宝赔偿40%计8542.35元。三、上述第一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应赔偿120000元,减去其先行支付的10000元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尚应赔偿原告张书宝损失110000元。四、上述第一、二项原告张书宝与被告刘通伟应承担的赔偿数额相抵后,被告刘通伟应赔偿原告张书宝损失392632.56元,再减去被告刘通伟先行支付的8000元,被告刘通伟最后应赔偿给原告张书宝的损失为384632.56元。五、上述第三、四项赔偿款限被告刘通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元9271元, 由原告张书宝负担552元,由被告刘通伟负担8719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1-15
发布时间
2020-06-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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