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博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10324********34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1025民初379号
案号
(2020)赣1025执3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乐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韩博伟、吴梦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乐安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801.17元,罚息892.79元,本息合计人民币201693.96元(其中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0年4月30日止,2020年4月30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9.975%计算至被告还清欠款之日止,起诉后被告偿还的本息应进行相应核减)。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25元,减半收取2162.5元,保全费1525元,共计3687.5元,由被告韩博伟、吴梦琴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乐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7-01
发布时间
2020-07-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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