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国庆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501********08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10民初29号
案号
(2020)赣10执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国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抚州市鸿达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本金670万元,利息514.115904万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3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05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01059元,由原告抚州市鸿达财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4156元,由被告吴国庆负担96903元。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国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抚州市鸿达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本金670万元,利息514.115904万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3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05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01059元,由原告抚州市鸿达财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4156元,由被告吴国庆负担96903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1-09
发布时间
2020-06-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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