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滕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802********13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1102民初4146号 |
案号 |
(2020)鲁1102执12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祥宝、被告滕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借款本金226 340.34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如被告刘祥宝、被告滕华到期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有权对日房他证市字第20150805021号他项权利证书项下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20150729010)与被告刘祥宝、被告滕华协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 326元,保全费2 020元,由被告刘祥宝、被告滕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4-21 |
发布时间 |
2020-07-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