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贾治信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31********21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31民初23号 |
案号 |
(2020)冀0431执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鸡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王红亮、郅凤枝、王狄、王姹、王佗各项损失共计55000元;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红亮、郅凤枝、王狄、王姹、王佗各项损失共计140191.42元;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永年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商业车上人员险范围内赔偿王红亮、郅凤枝、王狄、王姹、王佗各项损失共计10000元;四、贾治信、栗如梅、张改红、贾依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贾向录遗产范围内共同赔偿王红亮、郅凤枝、王狄、王姹、王佗各项损失共计75191.42元。五、韩继武、山东省博兴县永发运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王红亮、郅凤枝、王狄、王姹、王佗各项损失共计170382.82元。六、驳回原告王红亮、郅凤枝、王狄、王姹、王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2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承担982.19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承担2503.8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永年支公司承担178.73元;由被告贾治信、栗如梅、张改红、贾依晓共同承担1342.90元;由被告韩继武、被告山东省博兴县永发运输有限公司共同承担3042.44元;由原告王红亮、郅凤枝、王狄、王姹、王佗共同承担73.9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鸡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3-03 |
发布时间 |
2020-04-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