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106********02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津0116民初2408号 |
案号 |
(2020)津0116执20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东宏凯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太原市鹏诚达贸易有限公司给付货款420000元,给付方式如下:于2017年12月19日起至2018年7月19日,于每月19日前向原告给付40000元;于2018年8月19日前向原告给付100000元;二、第三人赵刚于2018年8月19日前向原告太原市鹏诚达贸易有限公司给付货款97371元;三、如被告天津东宏凯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能按照上述约定履行任何一期的金钱给付义务,原告太原市鹏诚达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剩余债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四、被告天津东宏凯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赵刚将上述款项给付至原告太原市鹏诚达贸易有限公司的指定账户,账户信息如下:户名:太原市鹏诚达贸易有限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太原分行营业部,账号:351902325510907;五、原告太原市鹏诚达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及第三人就本案今后别无其他争议。六、本案受理费9626元,减半收取计4813元,由原告负担2413元(已交纳),由被告天津东宏凯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400元(原告已交纳,被告于2017年12月19日前直接给付原告);七、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4-02 |
发布时间 |
2020-07-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