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和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427********00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121民初159号
案号
(2019)冀0121执9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井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张志强、张志霞、刘香珍109492元; 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赵和平赔付原告张志强、张志霞、刘香珍374874元;三、驳回原告张志强、张志霞、刘香珍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74元,减半收取4337元,由被告赵和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9-10-15
发布时间
2019-11-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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