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921********1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921民初2301号
案号
(2020)冀0921执2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沧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尚洪娥各项损失4791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21774元,共计赔偿原告26565元(以上款项汇至中国建设银行沧州采油三厂支行6217000150025792653原告尚洪娥个人卡号内)。被告于雷赔偿原告尚洪娥各项损失9332元(以上款项汇至中国建设银行沧州采油三厂支行6217000150025792653原告尚洪娥个人卡号内)。三、驳回原告尚洪娥其它的诉讼请求。以上第一、二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1元,由原告尚洪娥负担57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负担274元,由被告于雷负担50元(以上款项汇至中国建设银行沧州采油三厂支行6217000150025792653原告尚洪娥个人卡号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2-20
发布时间
2020-06-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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