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921********1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921民初1866号
案号
(2020)冀0921执18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沧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王洪亮各项损失7698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47312元,共计赔偿原告55010元(以上款项汇至中国农业银行沧县旧州支行6228481739232336570原告王洪亮个人卡号内)。被告于雷赔偿原告王洪亮各项损失20276元,扣除其先期垫付的1000元,被告于雷尚应赔偿原告19276元(以上款项汇至中国农业银行沧县旧州支行6228481739232336570原告王洪亮个人卡号内)。三、驳回原告王洪亮其它的诉讼请求。以上第一、二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5元,由原告王洪亮负担313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负担588元,由被告于雷负担154元(以上款项汇至中国农业银行沧县旧州支行6228481739232336570原告王洪亮个人卡号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2-19
发布时间
2020-06-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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