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延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221********28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芜民一初字第01629号 |
案号 |
(2020)皖0221执3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周延安、被告芜湖奔鑫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曹火根借款本金50000元,并自2014年7月24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00元(已由原告曹火根预交),由被告周延安、被告芜湖奔鑫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1-21 |
发布时间 |
2020-07-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