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丁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102********78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1102民初9016号 |
案号 |
(2020)鲁1102执6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日照昊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贷款本金699.969716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本金699.969716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5.075‰计算);二、被告日照市东盛工贸有限公司、被告日照华冠贸易有限公司、被告王从海、被告徐延安、被告杨玲玲、被告王恩东、被告张凤君、被告王军亮、被告丁波、被告卞风芹对被告日照昊杰能源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日照市东盛工贸有限公司、被告日照华冠贸易有限公司、被告王从海、被告徐延安、被告杨玲玲、被告王恩东、被告张凤君、被告王军亮、被告丁波、被告卞风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日照昊杰能源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 798元,减半收取30 399元,由被告日照昊杰能源有限公司、被告日照市东盛工贸有限公司、被告日照华冠贸易有限公司、被告王从海、被告徐延安、被告杨玲玲、被告王恩东、被告张凤君、被告王军亮、被告丁波、被告卞风芹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3-05 |
发布时间 |
2020-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