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佑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23********27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123民初1996号 |
案号 |
(2020)赣0123执1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熊程龙、刘斯全、付中香、熊五柳、熊雪兰人民币110940.62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熊程龙、刘斯全、付中香、熊五柳、熊雪兰人民币141549.50元。被告余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付原告熊程龙、刘斯全、付中香、熊五柳、熊雪兰非医保用药费用人民币52.26元。被告谢佑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付原告熊程龙、刘斯全、付中香、熊五柳、熊雪兰人民币141601.76元。驳回原告熊程龙、刘斯全、付中香、熊五柳、熊雪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余亮、谢佑清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93元,减半收取3746.50元,由原告熊程龙、刘斯全、付中香、熊五柳、熊雪兰负担187元,被告余亮负担1780元,被告谢佑清负担1779.50元,于上述给付时间一并给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3-02 |
发布时间 |
2020-04-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