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122********14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1803民初933号 |
案号 |
(2019)川1803执7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李波、余小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行借款本金79693.16元及期内利息、复息1737.90元,合计81431.06元,并给付自2018年1月20日起至贷款结清日止按月利率8.15625‰计算的利息、罚息、复息; 二、被告谢奇对被告李波、余小燕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8元,由被告李波、余小燕、谢奇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9-10-15 |
发布时间 |
2020-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