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路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103********28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黑2701民初179号
案号
(2019)黑2701执恢6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加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路岩、郭秀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大兴安岭吉安机动车交易业务代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4952.00元及案件受理费962.00元,合计85914.00元。二、被告路岩、郭秀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大兴安岭吉安机动车交易业务代理有限公司自2017年10月21日起的利息及违约金,以84952.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24%计算,自2017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被告路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19-07-23
发布时间
2019-11-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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