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10108********1447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深中法商初字第97号
案号
(2019)粤03执24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冠欣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支付如下利息:(一)流动资金贷款产生的利息:以12990万元为本金,按照罚息利率10.03125%,自2014年12月16日起计至2015年5月12日止。(二)国际信用证开证(信用证垫款)产生的利息:第一笔以美元3674348.26元为本金,折合人民币22775080.25元,垫款利率为4.2306%;第二笔以美元2001626.62元为本金,折合人民币12406882.44元,垫款利率为4.2296%;第三笔以美元1743514.78元为本金,折合人民币10807002.01元,垫款利率为6.1194%;第四笔以美元3566114.77元为本金,折合人民币22104205.80元,垫款利率为6.08175%,均自2014年12月16日起计至2015年5月12日止;二、若被告深圳市冠欣投资有限公司未能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清偿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有权对被告深圳冠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以南益田路以西时代金融中心16a(房地产证号:深房地字第3000606926号)、16b(房地产证号:深房地字第3000606925号)、16c(房地产证号:深房地字第3000606924号)、16d(房地产证号:深房地字第3000606922号)、16e(房地产证号:深房地字第3000606930号)房产行使抵押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深圳冠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代偿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冠欣投资有限公司追偿;三、若被告深圳市冠欣投资有限公司未能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清偿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有权对被告梅伟名下的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商业文化中心区天利中央商务广场(二期)156(房地产证号:深房地字第4000545805号)、157(房地产证号:深房地字第4000545806号)、229(房地产证号:深房地字第4000545804号)房产行使抵押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梅伟代偿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冠欣投资有限公司追偿;四、若被告深圳市冠欣投资有限公司未能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清偿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有权对被告深圳市冠欣投资有限公司质押的自合同签署之日起至所担保的主债权结清之日因对外销售而产生的所有应收账款行使质权,并有权以应收账款优先受偿;五、被告深圳冠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白乃庙铜业有限责任公司、梅伟、王华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深圳冠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白乃庙铜业有限责任公司、梅伟、王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冠欣投资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20570元,保全费5000元(已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区支行预交),均由各被告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9-07-26
发布时间
2020-0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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