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1024********00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1024民初677号 |
案号 |
(2020)黑1024执2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祥瑞给付原告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80 000元、利息513 004.29元(自2013年1月31日起以借款本金490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6‰的标准计算至2014年1月10日,2014年1月10起以借款本金490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9.2‰的标准计算至2018年4月12日,2018年4月12日以后以借款本金480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9.2‰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本息合计993 004.2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周海东、吴丹、张颖田、王石韵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时间 |
2020-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