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经伦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01********159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一中民三初字第0144号
案号
(2019)津01执恢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海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开支行借款本金4500万元及自2014年11月6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双方《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给付);二、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开支行对被告林艳凤为本案讼争借款提供的抵押物(坐落位置:北辰区北辰经济开发区城际美景家园23号楼,房地产权证号:房地证津字第113021400470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天津引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孙经伦、林艳凤、林世恩、周丽云、肖思辉对上述给付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54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75542元,由被告天津海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引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孙经伦、林艳凤、林世恩、周丽云、肖思辉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19-01-14
发布时间
2019-09-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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