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市申亚印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78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05民初1208号 |
案号 |
(2017)苏0505执12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顾海生、苏州市申亚印染有限公司、博州精密机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韩春雷借款本金300万元、律师费70000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为:以30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韩春雷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新区农行商业街分理处,账号:548401040002924。如被告顾海生、苏州市申亚印染有限公司、博州精密机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6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8564元,由顾海生、苏州市申亚印染有限公司、博州精密机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a。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5-08 |
发布时间 |
2017-08-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顾海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7737841357N |
登记机关 |
苏州市相城区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苏州市相城区太平镇兴太路2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