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08********0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6民初86681号
案号
(2020)津0116执178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于洋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贷款本金1522082.07元、利息43449.86元、罚息1369.35元,共计1566901.28元;二、被告于洋以剩余贷款本金和欠付利息之和1565531.93元为基数,以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50%为标准,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自2019年7月1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如被告于洋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有权对被告于洋名下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滨海旅游区起步区安佳路以西、玉林道以南凤凰苑22-2号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0-03-23
发布时间
2020-07-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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