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128********33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6民初7747号 |
案号 |
(2020)苏0506执8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16644.38元及该款自2019年4月2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违约金。二、被告王红斌对被告安勇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4元,由被告安勇、王红斌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2-18 |
发布时间 |
2020-07-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