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大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27********10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黑0127民初1011号 |
案号 |
(2020)黑0127执恢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木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大伟偿还原告葛慧欠款本金23 500元;二、王大伟从2014年9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6%给付原告葛慧利息至本金还清时止。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王大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木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1-14 |
发布时间 |
2020-07-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