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进叶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530********18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731民初1061号
案号
(2020)冀0731执1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涿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郭进叶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涿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6月30日贷款所欠利息17210元。二、被告郭进叶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涿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11月19日贷款所欠的借款本金100000元,支付借款利息31800.63元,并从2015年11月19日开始,按照月利率11.32625‰(借款利率8.7125‰×130%)的标准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的逾期利息,计算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477元,由被告郭进叶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4-08
发布时间
2020-07-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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