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三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16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522民初308号 |
案号 |
(2020)湘0522执5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周超春向孙干云借款,并出具了借据,孙干云向周超春支付了借款,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受法律保护,双方约定的利息不超过法律规定,周超春应当予以支付,故对原告孙干云要求被告周超春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超春系被告三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虽然该笔借款系周超春以个人名义所借,但其借款用途用于三鑫公司的生产经营,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三鑫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虽孙干云、周超春在借款协议中约定为本金和利息的20%,双方也无异议,但现孙干云将违约金计算比例确定为6%,违约金金额确定为38100元,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孙干云向本院主张38 100元的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由被告周超春、湖南三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孙干云借款本金600 000元及借款利息(2019年12月31日前利息8000元,此后利息按月息1.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由被告周超春、湖南三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孙干云违约金38 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40元(原告已预交),财产保全费3650元,由被告周超春、湖南三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判决如下:1、由被告周超春、湖南三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孙干云借款本金600 000元及借款利息(2019年12月31日前利息8000元,此后利息按月息1.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由被告周超春、湖南三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孙干云违约金38 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40元(原告已预交),财产保全费3650元,由被告周超春、湖南三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时间 |
2020-07-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周超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522661699103C |
登记机关 |
新邵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新邵县酿溪镇大新街(电信分公司二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