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贾小暖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125********32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125民初1601号 |
案号 |
(2020)冀1125执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平县浩源养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安平县盛源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及2016年8月22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深州冀粮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冯彦涛、贾小暖、冯龙、冯琪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安平县浩源养殖股份有限公司、深州冀粮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冯彦涛、贾小暖、冯龙、冯琪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1-08 |
发布时间 |
2020-07-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