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郝敏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324********19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130民初2355号
案号
(2020)冀0130执2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丁锁群、郝敏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98,498.86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98,498.86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息13.987919‰计算)。二、被告丁立虎、黄军占、王朋飞对前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74元,减半收取计2,137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870元,均由被告丁锁群、郝敏杰、丁立虎、黄军占、王朋飞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4-28
发布时间
2020-06-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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