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秦永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281********31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281刑初317号
案号
(2020)冀02执101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遵化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秦永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 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李文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张进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 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2020年11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付国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 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希宪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2日起至2020年5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五被告人盗窃所得的财物,按价格鉴定部门认定的价值予以追缴,退赔给各被害人。各被告人对所参与盗窃数额的退赔承担连带责任。三、作案工具面包车一辆,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遵化市公安局上缴国库。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6-23
发布时间
2020-07-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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