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高志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223********03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223民初3422号 |
案号 |
(2019)冀02执196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滦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高志刚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滦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00元;二、被告高志刚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按本金7000000元向原告河北滦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2017年3月25日起至2017年11月22日按月利率5.8‰计收利息,2017年11月23日至还清之日止执行罚息利率:即按月利率5.8‰上浮50%计收利息);三、被告王淑凤与被告高志刚向原告河北滦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偿还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判项内容;四、原告河北滦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六被告高志刚、王淑凤、高海涛、高志强、李素莉、高颖共有的位于滦县新城光明路步行街9幢k03号 [房产证号为:滦房权证滦县字第201502521号,土地使用证号为:滦政转国用(2009)第(023)号];滦县新城光明路步行街9幢k02号 [房产证号为:滦房权证滦县字第201502522号、土地使用证号为:滦政转国用(2009)第(024)号];滦县新城光明路步行街2幢b17号 [房产证号为:滦房权证滦县字第201502524号、土地使用证号为:滦政转国用(2007)第(775)号] ;滦县新城光明路步行街1幢a16号 [房产证号为:滦房权证滦县字第201502520号、土地使用证号为:滦政转国用(2009)第(025)号] ;滦县新城光明路步行街1幢a02号 [房产证号为:滦房权证滦县字第201502519号、土地使用证号为:滦政转国用(2009)第(026)号]五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河北滦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400元,由六被告高志刚、王淑凤、高海涛、高志强、李素莉、高颖共同负担,在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9-05 |
发布时间 |
2019-09-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