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向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125********01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1)里民三初字第19号
案号
(2018)黑0102执恢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道里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阳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天明医疗费1万元;二、被告阳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天明伤残赔偿金11万元;三、被告阳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天明医疗费50889.78元、护理费134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50元,残疾赔偿金111704元、精神抚慰金40000元、合计219108元的60%,即131465元;四、被告张军、宾县第二运输公司对上述第三项负连带赔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李天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18-01-16
发布时间
2019-06-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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