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毕克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5********86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6民初9093号 |
案号 |
(2020)苏0506执14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毕克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中林借款人民币28500元及该款自2018年10月1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杨中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65元,由原告杨中林负担人民币25元,被告毕克青负担人民币340元。被告负担部分已由原告预交,被告毕克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杨中林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3-24 |
发布时间 |
2020-07-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