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82********73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413民初5837号 |
案号 |
(2020)苏0413执12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勇借款本金144935.1元,并支付原告李勇以144935.1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9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李建华于2020年2月6日前返还原告李勇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原告李勇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6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李勇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17元,由原告李勇负担917元,被告李建华负担1500元(此款原告李勇已预交,被告李建华应负担的150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勇;如被告李建华未按判决第二项确定的期限返还该项确定的70000元借款,则需另外承担诉讼费700元,于借款返还时一并给付原告李勇)。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坛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时间 |
2020-07-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