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少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521********25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1030民初1044号 |
案号 |
(2019)赣1030执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江西粤华实业有限公司、李少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吴美红借款500000元及支付利息15000元(利息从2018年8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2018年10月15止)。2、江西粤华实业有限公司、李少丰应按照月利率1.5%计算支付吴美红逾期利息(从2018年10月16日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50元,由被告江西粤华实业有限公司、李少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01-08 |
发布时间 |
2019-05-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