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05********09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637民初1309号 |
案号 |
(2020)冀0637执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博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飞、布素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日偿还原告刘宪辉、刘博借款本金6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9月29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李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日偿还原告刘宪辉、刘博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9月29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布素先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有权向被告李飞追偿。三、被告博野县才达人造板制造厂不承担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00元,由被告李飞、布素先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博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1-17 |
发布时间 |
2020-07-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