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袁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2923********42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028民初2907号 |
案号 |
(2020)冀1028执4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何玉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海霞借款本金4805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以480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2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二、被告宋伯义、何凤强、袁帅、海兆峰对第一项中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承担连带清偿后有权向被告何玉春进行追偿;不能追偿部分,由四被告平均分担;三、驳回原告海霞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9400元,由原告海霞负担147元,由被告何玉春负担925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20 |
发布时间 |
2020-07-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