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袁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2923********429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1028民初2907号
案号
(2020)冀1028执4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何玉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海霞借款本金4805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以480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2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二、被告宋伯义、何凤强、袁帅、海兆峰对第一项中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承担连带清偿后有权向被告何玉春进行追偿;不能追偿部分,由四被告平均分担;三、驳回原告海霞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9400元,由原告海霞负担147元,由被告何玉春负担925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5-20
发布时间
2020-07-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