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可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26********035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426民初2748号
案号
(2020)冀0426执2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可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赵路梅、樊火林、冯何秀、张胤祥、张胤玉221032.1元(已付1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17元,减半收取3558.5元,五原告承担1251.5元,被告江可强承担2307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7-02
发布时间
2020-07-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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