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可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6********03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26民初2748号 |
案号 |
(2020)冀0426执2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可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赵路梅、樊火林、冯何秀、张胤祥、张胤玉221032.1元(已付1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17元,减半收取3558.5元,五原告承担1251.5元,被告江可强承担230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时间 |
2020-07-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