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学礼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34********65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434民再1号
案号
(2020)冀0434执3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魏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7)冀0434民初1526号民事判决书;二、被申诉人(原审被告)韩学礼、张梅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被申诉人(原审原告)高景文借款本金5,893,500元及利息(期限从2015年9月1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以年利率24%计算);三、申诉人(原审被告)张香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上述款项中2,623,500元借款及利息(期限从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以年利率24%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被申诉人(原审原告)高景文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不收取受理费,原审案件受理费13,450元,由被申诉人(原审被告)韩学礼、张梅珍及申诉人(原审被告)张香凤共同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6-09
发布时间
2020-07-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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