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028********12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028民初1975号 |
案号 |
(2020)冀1028执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梁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王凤超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5月15日计至实际全部履行之日止)。被告马成龙、宋丁对5000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马成龙、宋丁承担给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梁爽追偿。驳回原告王凤超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共计7920元,由被告梁爽、马成龙、宋丁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1-07 |
发布时间 |
2020-07-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