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蒙明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226********894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1302民初3630号
案号
(2020)桂1302执13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蒙明凤、黄科敏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冼永福货款76884元;二、被告蒙明凤、黄科敏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冼永福违约金18452.16元;三、被告蒙明凤、黄科敏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冼永福为实现上述债权支出的律师服务费用5000元;四、驳回原告冼永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3475元,由原告冼永福负担1279元(已交),被告负担219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6-05
发布时间
2020-07-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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