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882********33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黑0882民初1369号
案号
(2020)黑0882执106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宏胜信用社借款本金200 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2013年4月25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自动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扣除已支付利息16499.6元);二、被告韩国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宏胜信用社借款本金200 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2013年4月25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自动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扣除已支付利息16499.6元);三、被告王龙、韩国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7 300元,公告费(以实际支出为准),由二被告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0-07-08
发布时间
2020-07-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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