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湖北十堰盟发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91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125号 |
案号 |
(2016)鄂0302执17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湖北十堰盟发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十堰政信投资担保公司代偿的借款本息3020592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损失以3020592元为本金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和律师代理费59800元;二、被告十堰市众盟汽车管件有限公司、被告十堰正合仓储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朱永友、被告陈思月、被告朱俊杰、被告朱永军、被告朱永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原告十堰政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朱永友抵押的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北京中路1号31幢2-9-2号房产和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办济南路11号6幢1-1-1号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分别在10000000元和10000000元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十堰政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朱俊杰持有十堰市众盟汽车管件有限公司价值10000000元的股权和十堰正合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价值7200000元的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分别在10000000元和7200000元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十堰政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朱永英持有十堰市众盟汽车管件有限公司价值1500000元股权和十堰正合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价值800000元的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分别在1500000元和800000元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原告十堰政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46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910元,合计37375元,由被告湖北十堰盟发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如未按照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十堰广场支行;帐号:1723490104001070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邮电街12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6-09-23 |
发布时间 |
2018-08-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朱永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十堰市普林南路1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