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董湘黔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322********33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121民初1364号 |
案号 |
(2020)湘0121执恢3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限被告董湘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在冬借款本金17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7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的标准从2015年10月6日起支付至该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上述利息计算标准暂计算至2019年1月21日利息为26602.6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25元,减半收取2123元,保全费1520元,共3643元,由被告董湘黔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时间 |
2020-07-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