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盛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426********06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426民初119号
案号
(2020)赣0426执3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德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彭盛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施芳娥支付货款34600元,并以346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8年2月15日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二、驳回原告施芳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5元、保全费370元、保全保险费200元,此款原告施芳娥已缴纳,由被告彭盛辉承担,被告彭盛辉于支付货款同时付给原告施芳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7-06
发布时间
2020-07-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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