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盛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26********06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426民初119号 |
案号 |
(2020)赣0426执3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德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彭盛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施芳娥支付货款34600元,并以346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8年2月15日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二、驳回原告施芳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5元、保全费370元、保全保险费200元,此款原告施芳娥已缴纳,由被告彭盛辉承担,被告彭盛辉于支付货款同时付给原告施芳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德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时间 |
2020-07-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