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水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25********00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724民初123号 |
案号 |
(2020)赣0724执4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犹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才谋、廖琼英、胡水英、黄兰、黄泓森、黄泓翔在继承黄焕辉遗产范围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张书平借款284000元(其中本金200000元,截止2015年11月30日的利息84000元),并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本金200000元按月利率20‰计算利息,息随本清;二、驳回原告张书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75.2元(原告张书平已预交),由被告黄才谋、廖琼英、胡水英、黄兰、黄泓森、黄泓翔负担,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犹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03 |
发布时间 |
2020-07-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